世界短讯!乌兰察布9人被判刑!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例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4月20日上午,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首例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经审理查明,从2021年7月开始被告人韩某某兄弟二人和王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三人在库伦图乡盗挖“龙骨”三十余次。三人盗挖的龙骨通过被告人于某某和黑某某出售于被告人薄某某等人。后经鉴定,涉案的化石具有科研和保护价值。
(相关资料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三人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研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被告人于某某、黑某某等六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对上述九被告人判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三万元不等;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没收作案工具。九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古脊椎动物化石俗称“龙骨”,为古代大型哺乳类动物象类、三趾马类、牛类等的骨骼化石,是人类研究地质演变各个时期古生物的珍贵地质遗产,具有很高的科研价值。在我旗境内,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不断盗掘和非法买卖古生物化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且受国家法律保护,盗掘和买卖古化石的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如遇到盗挖盗掘文物等违法行为,望大家能够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共同守护古文物,保护生态环境。
四子王旗
将违法“警示教育”搬进庭审现场
“被告人韩某林、王某某、韩某英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被告人于某某、黑某某、薄某某、李某某、丁某某、马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上述被告人判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韩某某兄弟二人和王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在库伦图镇盗挖“龙骨”,三人将盗挖的“龙骨”出售给于某某、黑某某、薄某某、李某某、丁某某、马某。4月20日,在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审判庭内,随着审判长法槌落下,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犯罪案件,九名被告人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公开庭审庄重严谨,引发了大家对法律知识的思考和感悟,这一场“面对面”“零距离”的警示教育,使大家真切感受违纪违法的惨痛教训,也提醒广大公民必须时刻对法律法规保持敬畏之心,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偷挖贩卖动物化石不但破坏了动物化石的保存环境,影响文明文化传承,同时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下一步,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文物不受侵犯,我院将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惩治盗挖盗掘和非法贩卖古化石活动犯罪,并继续加大对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文物犯罪的普法工作,加大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治意识。”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卢勋说。(融媒体记者 宋晓雨 特日格勒)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四子王旗法院、活力四子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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